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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通川:以公开听证实现办案法理情统一
时间:2026-09-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四川9月15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敏 通讯员杨锐) 公交车上,司机和乘客产生冲突引发伤人事件,一定是“谁受伤谁有理”吗?近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对一起公交司机故意伤害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结合听证意见,该院在依法对涉事司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监督公安机关对率先辱骂挑衅的乘客予以治安处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今年年初,公交车驾驶员向某按规定停车等候老年乘客投币,乘客李某认为此举耽误自己上班,当场对向某进行持续辱骂,向某因不堪辱骂,用拳头击打李某面部,并将其推倒,致李某轻伤二级。案发后,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今年7月,该案被移送通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范利华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完成赔偿,获得谅解,符合不起诉条件。

然而,检察官并未就此结案。李某的过激言行是引发肢体冲突的直接诱因,其行为不仅侵犯驾驶员人格尊严,更危及公共交通安全。若不加处理,向某的心结未解,公众也会产生“谁受伤谁有理”的误读,背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初心。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明确,检察院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案件,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同时规定符合上述情形的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和民事、行政拟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检察官于是提请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执业律师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三位听证员围绕被害人过错及责任追究问题接连发问。

“李某辱骂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是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这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因驾驶员被追责就忽视被害人的过错。”律师听证员率先提出疑问。

某行政机关听证员随即补充道:“公共交通人流密集,李某的行为极易引发连锁安全事故,必须明确其责任,才能起到警示作用。”听证员们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对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应依法追究李某的违法责任。

最终,通川区检察院依法对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结合听证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同日,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罚款处罚,并在辖区公交系统开展法治宣教,引导乘客尊重驾乘人员、拒绝言语挑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