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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剧以东川省巡回检察组组长冯森和驻监检察室主任罗欣然的调查行动为叙事主线,讲述了新时代检察官维护人民的正义和法律权威的故事。
Q:什么是刑事执行检察呢?刑事执行检察和驻监(所)检察、巡回检察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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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原为“监所检察”,一听名字就是和监狱和看守所有关,在监狱(看押罪犯的地方)、看守所(看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里不仅有管教民警,还有当地人民检察院派来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对监狱和看守所的日常工作开展监督,这就是常说的派驻检察制度了。
02
2015年,沿用30多年的“监所检察”称谓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刑事执行检察”。称谓的变化不是简单的更名,与之相伴的还有职责的重要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职责是: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1)其他事项。
简单来说,刑事执行检察可以归纳为以下四项职能:
01 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
02 刑罚执行检察职责(包括监禁刑执行检察、非监禁刑执行检察);
03 办理案件职责;
04 其他业务职责。
Q:大多数人对检察机关有一定的了解,但对于巡回检察,可能都不太熟悉,那么巡回检察是什么呢?
巡回检察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监狱检察方式的重大变革。优势在于可以提高监督敏感度,有效避免检察人员因熟生腐、因熟生懒等等问题,也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效,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的协作配合,共同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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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开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安排下,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12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了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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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开始,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自此,全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启了全新的“派驻+巡回”的检察模式,充分发挥出了“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督理念进一步确立、监督目标得到进一步明确、监督主动性和敏感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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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责侦查。自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肩负着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的重任,开启了新时代检察反腐事业新征程。